至少在理论上,哈里发作为政府的首脑,是一切政权的源泉。他能够把民政权委托大臣(维齐尔),把司法权委托法官(嘎迪),把军事职权委托司令(艾米尔),但是,哈里发仍然是政府一切事务的最后决定者。在职权和行为方面,阿拔斯王朝早期的哈里发,是以波斯人为榜样的。阿拔斯人利用人民对伍麦叶王朝不虔诚的行为的不满,初次登台就把自己装扮成宗教的角色,摆起“伊马木”的威风,在他们统治的后期,实际的权力越减少,他们就把宗教的权力抓得越紧。自第八位哈里发穆耳台绥木拉(833—842年在位)的时代起,直到这个朝代末尾,他们的名字后面,都加上一个尊号,这个尊号是与真主的名字配合的。在衰落的时期,他们的臣民,大量地赠送他们一些浮夸的称号,例如称他们为“真主的代位者”(Kh-alifatAllāh)。后来又称他们为“真主在地面上的影子”(Zill Al-lāhll‘ala al-ard)。这些称号,首先显然是赠送穆台瓦基勒(847—861年在位)的①。后来继续存在到奥斯曼哈里发帝国的末尾。
由伍麦叶王朝各哈里发制定的关于王位继承的不明确的世袭原则,为阿拔斯王朝所沿用,而且获得同样恶劣的效果。在位的哈里发,必须指定一个人做王储,这个人可以是他所宠爱的或认为最合格的儿子,或者是他认为最有才能的任何一个亲属。赛法哈曾提名他的弟弟曼苏尔继任,曼苏尔死后,由他的儿子麦海迪继任①,麦海迪死后,由他的长子哈迪继任,哈迪死后,由他的弟弟哈伦·赖世德继任②。哈伦指定他的长子艾敏为第一继任者,指定更有才能的次子麦蒙为第二继任者。他把帝国分给他们两个人,而为麦蒙保留了呼罗珊省,以木鹿为省会③。经过一场激烈的斗争,艾敏终于被暗杀(813年9月),麦蒙篡夺了哈里发的职位。四年之后,麦蒙以十叶派的标志绿色代替阿拔斯人的标志黑色,并且指定阿里派的阿里·里达为王储,被触怒了的巴格达的居民,暴动起来,选举麦蒙的叔叔易卜拉欣为哈里发(817年7月)。艾敏被暗杀后,过了六年,麦蒙终于进入帝国的首都。麦蒙将死之前不久,不顾自己的儿子,而指定自己的弟弟穆耳台绥木为继任者,这事几乎引起军队的叛变,因为他们对于他的儿子是有特殊的好感的。穆耳台绥木死后,由他的儿子瓦西格(847年卒)继任,阿拔斯王朝光荣的时代,至此告终。最初的二十四位哈里发在位,几乎达二百五十年之久(750—991年),只有六位哈里发,是由儿子直接继任的。
哈里发的贴身人是侍从(hājib),他的职务是把使节和高官显贵带到哈里发的面前,当然势力很大。还有执刑官,也是巴格达宫廷里重要的人物。用来拷打罪犯的圆顶地下室,第一次在阿拉伯史上出现了。宫廷钦天监的官职,正如宫廷执刑官的官职一样,是发源于波斯的,后来变成了阿拔斯王朝不可或缺的附属品。
仅次于哈里发的,是大臣(wazīr),这个官职是受波斯传统的影响的①。大臣是哈里发的代理人,哈里发越沉湎于酒色,大臣的势力就越大。哈里发纳绥尔(1180—1225年在位)任命大臣的时候,在下面的任命状里充分地阐明了帝王代理人神权说:“穆罕默德·伊本·白尔兹是我在全国各地和全国人民中的代表,因此,谁服从他,谁就是服从我;谁服从我,谁就是服从真主;谁服从真主,谁就要升入天堂。谁违抗他,谁就是违抗我;谁违抗我,谁就是违抗真主;谁违抗真主,谁就要堕入地狱。”
在伯尔麦克人担任大臣的时期,大臣有极大的权力,各地长官和法官的任命和撤职,都由他决定,这在理论上当然要获得哈里发的同意,而且他甚至可以按照世袭的原则,把大臣的职位传给他的儿子。按照惯例,大臣有权查抄失宠的各地长官的财产;按照惯例,各地长官也有权侵占下级官吏和平民的财产,哈里发更有权把免职的大臣的财产全部没收③。财产被没收的人,大半是被处死刑的。最后创设了一个查抄局,作为政府的一个常设机关④。在哈里发穆耳台迪德时代,大臣的月薪是一千个第纳尔。马韦尔迪⑤和其他法学理论家,把大臣的职权分为两类:一类享有无限权力,叫做“特付威德”(tafwīd),一类享有有限权力,叫做“坦非兹”(tanfī-dh)。具有无限权力的大臣,执行哈里发的一切权力,王储的任命除外。具有有限权力的大臣没有创制权,他的义务是执行哈里发的一切命令,遵循他的各种指示。在穆格台迪尔(908—932年在位)之后,大臣的职位由总司令(amīral-umarā’)取而代之,这个职位是由布韦希人担任的。
大臣,实际上是首相,主持国务会议,参加会议的,是政府各部门的首长。各部门的首长,有时被任命为大臣,但是他们的品级,是次于实际的大臣的。阿拔斯王朝的政府机关,比以前的更为复杂,国家事务中,新添了更有秩序的制度,特别是税制和司法行政。国家最关心的是财政,所以税务局(dīwān al-kharāj)或财政部,仍然象伍麦叶王朝那样,是一个最重要的单位,税务局的首长,通常被称为税务长。税务长是哈里发政府里最重要的人物之一。
国家岁入的来源,包括天课(zakāh),天课是每个穆斯林所应缴纳的唯一的法定捐税。凡是占有耕地、牲畜、金银、商品,以及由于自然繁殖或投资而能增加的其他形式的财产者,都应该缴纳天课。前面已经说过,穆斯林不纳人丁税。收税官只能监督耕地和牲畜之类,至于私人的动产,包括金银在内,就全凭个人的天良了。从穆斯林们征收来的天课,由国库支付于穆斯林们的福利:救济贫民和孤儿,补助异乡人和志愿军,赎取奴隶和战俘。国家的财源,还有外国敌人的赔款和贡赋,本国非穆斯林人民的人丁税(jizyah)、土地税(kharāj)①,外国的非穆斯林因向穆斯林国家输入货物而缴纳的什一税。在这些项目中,非穆斯林所缴纳的土地税,总是数量最大,而且成为国库收入的主要来源。所有这些岁入,这时候还沿用《古兰经》第59章第7节的名称,叫做战利品(fay’)。哈里发用这些岁入来支付军需,修建清真寺、道路和桥梁,以及兴办穆斯林社会的福利事业①。
关于阿拔斯王朝国家岁入的各种报告,一直流传到现在。从这些报告中可以看出,这个王朝的第一世纪是多么昌盛。哈里发所以能够过前面所描绘的那种奢侈生活,就是这个道理。从这些报告中,也可以看出,后来每个世纪岁入稳步下降的情况。有这样的三个报告传下来:最古的是伊本·赫勒敦所记载的,这是关于麦蒙时代的岁入的报告;第二个是古达麦所记载的,是关于较晚几年,可能是穆耳台绥木时代的岁入的报告;第三个报告是伊本·胡尔达兹比所记载的,可以说明回历三世纪前半期的财政情况。据伊本·赫勒敦的记载②,塞瓦德(下伊拉克,即古代的巴比伦尼亚)每年以现金所纳的土地税(实物除外),在麦蒙时代,总计二千七百八十万第尔汗;呼罗珊总计二千八百万第尔汗;埃及总计二千三百零四万第尔汗;叙利亚和巴勒斯坦③,共计一千四百七十二万四千第尔汗;帝国其他省区总计三亿三千一百九十二万九千零八第尔汗。据古达麦的收支表④,实物税和现金税合计,塞瓦德共计一亿三千零二十万第尔汗⑤;呼罗珊共计三千七百万第尔汗;埃及(包括亚历山大港)共计三千七百五十万第尔汗;叙利亚和巴勒斯坦(包括希姆斯),共计一千五百八十六万第尔汗;整个帝国总计三亿八千八百二十九万一千三百五十第尔汗,包括实物税在内。根据伊本·胡尔达兹比的清单计算①,现金税和实物税合计,塞瓦德共计七千八百三十一万九千三百四十第尔汗②;呼罗珊和隶属地区合计四千四百八十四万六千第尔汗;叙利亚和巴勒斯坦③,合计二千九百八十五万第尔汗;整个帝国总计二亿九千九百二十六万五千三百四十第尔汗④。至于国家的岁出,由于缺乏充分的参考资料,要作出一个明确的计算,是没有保证的。但是我们根据记载可以知道,当曼苏尔去世的时候,国库的存款共计六亿第尔汗和一千四百万第纳尔⑤;当赖世德去世的时候,国库的存款超过九亿第尔汗⑥,当穆克台菲去世的时候(908年),国库里所存的珠宝、家具和不动产,共值一亿第纳尔⑦。
除税务局外,阿拔斯政府还有一个会计检查院是麦海迪创设的;有一个枢密院掌管一切文书、公文、敕令和执照;有一个平反院,专管调查冤狱;有一个警察局和一个邮政局。
平反院(dīwān al-nazar fi al-mazālim)是一种上诉院,或最高法院,平反院的任务是改正行政部门和政治部门的误审案件。这个机构的设置,可以回溯到伍麦叶王朝时代,据马韦尔迪的记载⑧,阿卜杜勒·麦立克是首创平反制的哈里发,他在自己规定的某一天,亲自听取人民的上诉和诉苦。欧麦尔二世热诚地遵守这个先例①。这种惯例,显然是由麦海迪传到阿拔斯王朝的。他的继任人哈迪、哈伦、麦蒙,以及随后的哈里发,都是当众听取这种控诉的;穆海台迪(869—870年在位)是保持这个习惯的最后一位哈里发。诺曼人的国王罗吉尔二世(1130—1154年在位)把这种制度引入西西里岛,后来在欧洲的土壤上生了根②。
警察局(dīwān al-shurtah),是由一位高级官员领导的,这位官员叫做警察局长(sāhibal-shurtah)。他兼任哈里发的警卫长。在这个王朝的后期,他有时被提升到大臣的等级。每个大城市,都有自己特殊的警察,他们是有军级的,他们的薪饷照例很高。市警察局长,又叫做检察官(muhtasib),因为他是负责检查市场和风纪的。他的职责,是检查度、量、衡是否准确;合法的债务,是否清偿(他没有司法权);良好的道德,是否得到维持;有没有人犯赌博、放高利贷、公开卖酒等罪行。马韦尔迪③列举了警察局长所应尽的许多有趣的职务,包括维持两性之间公认的公共道德标准,惩治那些为获得妇女的垂青,而把灰胡须染黑的人。
阿拔斯政府一个重要的特征,是邮政局④,邮政局长叫做驿传长(sāhib al-barīd)。我们已经讲过了,伍麦叶王朝的哈里发穆阿威叶,是首先关心邮政业务的。阿卜杜勒·麦立克,在全国各地,遍设邮政局,韦立德在建设工作中,曾利用了邮政局。据史学家的记载,哈伦曾委托他的伯尔麦克族的顾问叶哈雅,在一个新的基础上,组织了邮政事务。邮政局的首要任务,是为国家服务,但是在一定限度内,邮政局也替私人寄信①。每个省会都设有一个邮政局。邮路把帝国的首都和全国各大城市联系起来②,在邮路上,到处设置驿站,每个驿站上有几百匹驿马。在波斯地区,使用骡马运送邮件,在叙利亚和阿拉比亚地区,以骆驼代替驿马③。驿马还要把新任命的官吏送到任所去,有时也运送军队和他们的行李④。人民只要能付大量的运费,就能利用驿马。
鸽子被训练后,曾用做传书鸽。837年,曾用传书鸽把逮捕胡拉米教派反叛的领袖巴比克⑤的消息,送给哈里发穆耳台绥木,这是关于使用传书鸽的第一次记载⑥。
巴格达的邮政总局,曾编写了许多旅行指南,记载各驿站的名称和各站之间的途程。这些旅行指南,对于旅客、商人和哈只很有用处,而且为后来的地理研究奠定了基础。阿拉伯的地理学家,曾利用这种邮政指南,作为编纂地理学著作的重要参考资料。最著名的地理学家之一伊本·胡尔达兹比(约912年卒)所著的《省道记》(al-Masālikw-al-Mamālik),就是以政府档案为依据的,这部书是历史地志的一个重要资料。胡尔达兹比本人,在哈里发穆耳台米德时代,曾任吉巴勒省(古代的米迪亚)的邮政局长。从首都通向各省区的这个修筑得很好的驿道体系,是阿拔斯王朝从较早的波斯帝国继承下来的遗产。这些干线中最著名的,是呼罗珊大路,从巴格达向东北延伸,经过哈马丹、赖伊①、内沙布尔、突斯、木鹿、布哈拉、撒马尔罕,把巴格达和药杀河流域的边疆城市,和中国边境各城市联系起未。以这条干线上的各主要城市为起点,有许多交叉道路,向南北两方伸展出去。直到现在,从德黑兰(在古代赖伊城附近)开端的伊朗邮政路线,仍然依照古代的驿道。还有一条主要的驿道,以巴格达为起点,沿底格里斯河而下,到达瓦西兑、巴士拉、胡泽斯坦的艾海瓦兹②,再到法里斯的施拉思③。有许多支线,从这条主要的驿道上向东西两方延伸出去,把沿途各城市和人烟稠密的中心地区联系起来,最后与呼罗珊干线相连结。这些驿道,是哈只们经常走的,他们从巴格达起程,经过库法,或巴士拉,到达麦加。为了哈只们的便利,有许多队商旅馆、哈只招待所和蓄水池,分布在这些主要的大路上。在呼罗珊驿道上的队商旅馆,是早在欧麦尔二世时代就已建设的④。第三条公路,把巴格达和摩苏尔、阿米德(迪亚尔伯克尔)和边疆的各要塞联系起来。在西北方,通过安巴尔和赖盖,把巴格达与大马士革和其他的叙利亚城市联系起来。
除管理皇家邮政和监督各种邮政机关外,邮政总局长还有另外一个重要的职务。他是一个侦探组织的首脑,全部邮政机构,都隶属于这个系统。因此,他的全衔是邮政情报主管人(Sāhibal-barīd w-aL-akhbār)①。由于这种职务,他就以中央政府总监察员和直接机密代表的身分,处理事务。各省的邮政局长,向他或者直接向哈里发汇报各该省政府官员们的行为和活动,各该省长官的行为和活动,也不例外。有人曾向穆台瓦基勒提出一个报告,揭发巴格达省长官好色旷职的行为,因为他朝觐天房后,从麦加带来一个美丽的女奴,“他从午到夜,迷恋着那个女奴,耽误了公事”。这个故事,是由一个较晚的资料传下来的②。曼苏尔曾利用商人、小贩和旅行家做侦探;赖世德和其他的哈里发,也曾这样做③。据说麦蒙在巴格达的情报机关中,曾雇用一千七百多个老太婆。“罗马人的国土”上,到处布满了阿拔斯王朝的男女间谍,他们都化装成商人、旅行家和医生。
在伊斯兰教社会中,主持正义,往往被认为是一种宗教的义务,阿拔斯王朝的哈里发或大臣,把这个任务委托一个宗教学者,他就成为法官(qādi)④,巴格达的法官叫做总法官(qādial-qudāh)。初次接受总法官头衔的,是著名的学者艾卜·优素福(约在798年卒),他曾为麦海迪和他的两个儿子哈迪和哈伦服务⑤。依照伊斯兰教法律的规定,法官必须是成年的、精神健全的、男性的自由公民,必须信仰伊斯兰教,品德端正,耳聪目明,精通教义和教律⑥。前面已经说过,非穆斯林的民事诉讼,由各该教的宗教领袖或司法官管辖。马韦尔迪把法官分为两级:甲级是具有一般的无限权力的(‘ammah mutlaqah),乙级是具有特殊的有限权力的(khāssah)①。甲级法官的主要职权,包括判决诉讼,保护孤儿、禁治产人、未成年人,管理宗教基金,惩治违犯教律者,任命各省的司法代表,以及在某种情况下,领导金曜日(星期五)的聚礼。各省的法官,起初是由各该省的地方长官任命,从回历四世纪起,由巴格达的总法官任命。一位后期的史学家②曾提到,在麦蒙时代,埃及法官的月俸,是四千第尔汗。乙级法官的职权,是由哈里发或者大臣或者省长所授与的任命状加以规定的③。
严格地讲起来,阿拉伯的哈里发帝国,从未保持一支庞大的常备军,就是有严密组织和严格训练的正规军队。哈里发的禁卫军(haras),几乎是唯一的正规军队,这支正规军构成核心,周围有在本部族族长指挥下的各部族的部队,此外,还有雇佣军敢死队,以及从各部族和各地区征募来的部队。常备军(jund)叫做雇佣军(murtaziqah,按月领粮饷者),他们由政府供给粮饷。其他的部队,叫做志愿军(mutatawwi‘ah)④,只在服役期间领取口粮。志愿军是从贝杜因人、农民和城市居民中征集来的。禁卫军的饷银是比较高的,装备也是比较好的。在阿拔斯王朝第一位哈里发的时代,步兵的饷银,除通常的口粮和津贴外,平均每年约计九百六十第尔汗⑤,骑兵的饷银加倍。在麦蒙时代,也就是帝国的极盛时代,伊拉克地区的部队,总计十二万五千名,步兵的年饷只有二百四十第尔汗①,骑兵的年饷加倍。曼苏尔建筑巴格达城的时候,瓦匠师傅的工资,每天约合一个第尔汗,小工的工资大约是三分之一第尔汗②照这样推算起来,军队的待遇是比较好的。
在阿拔斯王朝的早期,正规军的组织成分有步兵(harbīyah)③,他们的武器是长矛、剑和盾;有弓箭手(rāmiyah)和骑兵(fursān),他们的武器是头盔、胸甲、长矛和战斧。阿拉比亚人原来是把剑扛在肩上的,穆台瓦基勒开始采用了波斯人的方式,把剑佩在腰带上④。每个弓箭手的队伍,都配备一个石油精投掷队(naffātūn),他们穿着防火服装,向敌人投掷燃烧物质⑤。机械工程师们随着军队作战,负责管理攻城机械,包括弩炮、射石机和破城槌。有一位军事工程师弩炮制造者伊本·萨比尔,在纳绥尔(1180—1225年在位)时代晚期活动,曾著专书,详述军事工程学,但未能完成⑥。野战医院的驼轿式的伤病人运送队,都随着军队上战场。象通常一样,这些军事制度和军事装备,据说都是赖世德开始采用的。
前面已经说过,阿拔斯王朝的兴起,是由于波斯的武装,而不是由于阿拉伯的武装。在阿拔斯王朝中,阿拉比亚的因素,不仅丧失了政治的优势,而且丧失了军事上的重要性。在这个王朝的初期,哈里发的禁卫军——武装力量中最重要的兵种——主要是由呼罗珊人组成的;阿拉伯部队分成两部分:北方的阿拉比亚人,或穆达尔人,南方的阿拉比亚人,或也门人。新入教的穆斯林,以平民的身分,分别附属于阿拉比亚的一个部族,而构成那个部族军事组织的一部分。穆耳台绥木又增加了一支新的禁卫军,他们原来是从拔汗那和中亚细亚其他地区贩运来的突厥奴隶①。这支新的禁卫军,不久就变成了全首都的恐怖因素,836年,哈里发不得不建筑新城萨马腊,把政府机关迁到那里去。孟台绥尔(861—862年在位)死后,这支突厥禁卫军,就开始干预国家大事了。
在麦蒙、穆斯台因和其他哈里发的时代,军队是采用罗马拜占廷的编制方式的,阿里夫(‘ārīf,相当于班长)指挥士兵十名,哈里发(khalīfah,相当于排长)指挥士兵五十名,嘎伊德(qā’id,相当于连长)指挥士兵一百名②。艾米尔(amīr,相当于师长)指挥军队一万名,他们分为十个大队。每百名士兵组成一中队,几个中队组成一个大队(kurdūs)。冯·克赖麦曾为我们描绘了当日在行进中的阿拉伯军队的栩栩如生的画面③。
阿拔斯王朝在第一个世纪中,依赖一支强大而且安心的军队,以维持其生存,这支军队被用来镇压叙利亚、波斯和中亚细亚的叛变,而且也用来对拜占廷进行侵略性的战争。一位现代的学者说:“两件事使十世纪的萨拉森人成为危险的敌人:一是他们的数量,二是他们非凡的运动力量。”④但是事实还不仅是这样。有一篇论战术的文章,据说是东罗马皇帝英明的利奥六世(886—912年在位)①所作的,这篇文章告诉我们:“在一切〔野蛮〕民族中,他们〔萨拉森人〕在军事活动方面,是最聪明和最慎重的。”君士坦丁七世(913—959年在位)在下面的这段文章里描绘了阿拉伯人给他们的拜占廷敌人留下的印象:“他们是强大的,又是好战的,因此,他们中一千个人所占据的阵地,是不可能攻破的。他们不骑马,而骑驼骆。”从这篇论文和拜占廷其他的资料,如奈塞福拉斯·福卡斯皇帝(963—969年在位)所著的《战术论》②看来,冬季和雨季,显然是阿拉伯战士最厌恶的,因为他们的战线在作战中一被击破,他们就丧失恢复这条战线所必需的纪律性,他们的步兵,大体上是一群从事掠夺的乌合之众,不能成为有效的战斗机器。拜占廷人一方面把阿拉伯人叫做不信上帝的野蛮人,一方面又把他们看成是可怕的敌人,这也是显而易见的。在十世纪,这个敌人的危险性逐年降低,十世纪末,拜占廷惯于采取攻势,甚至威胁着大马士革和巴格达。
自穆台瓦基勒创设外籍军事单位以来,阿拔斯王朝的军事力量,就开始衰退了,因为那些单位有害于军队风纪和团体精神的维持。后来,穆格台迪尔(908—932年在位)又开始采用包税的政策,把各省的赋税,包给各该省的地方长官或者军事首长,以便他用本省的税收发饷,不再由空虚的国库发饷。在布韦希人执政的时代,士兵们的补助金,是小块的土地,而不是现金。这就播下了封建军事制度的种子。在塞尔柱克人执政的时代,这种制度又得到了发展。后来,这就变成了惯例,地方长官或军事首长,接受几个城市或地区作为年金,他们以绝对的权力统治那些地方,每年向塞尔柱克的国王缴纳贡税。在战争时期,他们指挥着由自己装备和供养的一定数量的部队。
伍麦叶人依照拜占廷和波斯的方式,把帝国划分成若干省区,每省设一个地方长官,叫做艾米尔(amīr)或者阿米勒(‘āmil),阿拔斯人对于这个制度,并没有加以彻底改革。阿拔斯王朝各省区的名单,并不是一成不变的,政治的划分,跟地理的划分,也不是完全符合的,由伊斯泰赫里、伊本·郝盖勒、伊本·法基等人的地理学著作就可以看出来;但是下面的名单,似乎是早期巴格达哈里发所统治的主要省区的名单:
(1)阿非利加,位于利比亚沙漠以西,包括西西里岛;
(2)埃及;
(3)叙利亚和巴勒斯坦,这两个地区,有时是分离的;
(4)希贾兹和叶麻麦(中部阿拉比亚);
(5)也门或者南部阿拉比亚①;
(6)巴林和阿曼,以伊拉克的巴士拉为省会;
(7)塞瓦德或者伊拉克(下美索不达米亚),主要城市,除巴格达外,有库法和瓦西兑;
(8)哲齐赖(意思是河洲,实际上是半河洲,古代的亚述),以毛绥勒(摩苏尔)为省会;
(9)阿塞尔拜疆,包括阿尔德比勒、大不里士、马腊格等主要城市;
(10)吉巴勒(意思是群山,即古代米迪亚),后来叫做波斯的
伊拉克(al-‘Irāq al-‘Ajami)①,主要的城市有哈马丹(即古代的埃克巴塔那)、赖伊、伊斯巴罕(伊斯法罕);
(11)胡泽斯坦,主要城市有艾海瓦兹、突斯塔尔②;
(12)法里斯,以设拉子为省会;
(13)克尔曼,省会也叫克尔曼③;
(14)莫克兰,包括现代的俾路支,延伸到下临印度河流域的高地;
(15)锡吉斯坦,或者锡斯坦,以萨兰只为首府;
(16—20)古希斯坦、古米斯、泰伯利斯坦④、竹尔占⑤、亚美尼亚;
(21)呼罗珊、包括现代阿富汗的西北部,主要城市有内沙布尔、木鹿、赫拉特⑥、巴里黑50000492_0386_6⑦;
(22)花拉子模⑧,早期的省会是卡斯;
(23)粟特(古代的Sogdiana),在乌浒水和药杀河之间,有布哈拉和撒马尔罕两座著名的城市;
(24和其他)拔汗那、赭时(现代的塔什干),以及其他突厥城市⑨。奥斯曼土耳其帝国在西亚的省区,跟旧有的阿拉伯省区,在地理上完全相符,这是可以注意的。
阿拔斯哈里发帝国,幅员辽阔,交通困难,尽管帝国的首都巴格达作出了一切努力,但是地方分权是不可避免的结果。省长在一切地方事务中,拥有绝对的权力;他的职位也几乎变成了世袭的。从理论上讲起来,省长必须获得大臣的欢心,才能保持自己的地位,因为他是大臣向哈里发推荐的,大臣被撤职,省长也就被免职。马韦尔迪①把大臣分为甲乙丙三级,把省长也分为甲乙两级。甲级是一般的省长职位(imārah‘āmmah),甲级省长有绝对的权力,指挥军事,任命法官,监督司法,征收赋税,维护公安,保卫宗教,管理警察,金曜日(星期五)领导聚礼。乙级是特殊的省长职位(imārahkhāssah),乙级省长没有任命法官和征收赋税的权力。但是这种分类,大体上是理论性的,因为省长的权力,是随着省长的才干,哈里发的软弱,与中央政府的距离等等因素而增加的。各省的地方岁入,用于各该省政府的开支。如果有余额,就汇给哈里发的金库。司法权是由各省的法官执掌,由驻在本省各大城市的助理协助他。